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240民初4999号之二
原告:***,男,1956年2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仁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兴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仁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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