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仁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仁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240民初4999号之二 原告:***,男,1956年2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仁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兴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仁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