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贸公司与某建筑公司,某材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2民初550号
原告:重庆施格铬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大顺乡明家社区六居民小组双合建材厂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61891U9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诚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仁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路9号5栋9层9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0743500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丰之盈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蔺市街道勤政路96号102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6112RJ7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施格铬兴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仁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丰之盈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3月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施格铬兴商贸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施格铬兴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76元,减半收取5088元,保全费3710元,共计8798元,由原告重庆施格铬兴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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