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瑞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省瑞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民辖终2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瑞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建设南路广海大厦A#08-1。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福建省瑞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安岭二路86号第九层909A单元。
负责人:***。
上诉人福建省瑞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瑞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劳动争议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6民初3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福建省瑞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不应追加福建省瑞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被告,若追加其为被告,本案应移送其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福建省瑞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瑞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原审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中原审被告福建省瑞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在厦门市湖里区,故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福建省瑞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因没有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嵘
审判员周汉聪
审判员龙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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