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瑞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21民初6248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原告:***,女,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丈夫),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被告:福建省瑞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建设南路广海大厦A#0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583131183P。
法定代表人:王照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龙才,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瑶,女,公司员工。
被告:刘美亮,男,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瑞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9月1日,本院以案情复杂为由裁定由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诉讼中,经两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刘美亮、***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两原告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两原告以情势变更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多预交的2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小清
人民陪审员  许丽娟
人民陪审员  许萍萍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柳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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