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瑞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广西铝一家铝业有限公司、福建省瑞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8民初1245号

申请人:广西铝一家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秀厢大道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旁广西天地源建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龙利军。

被申请人:福建省瑞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惠安县螺城镇建设南路广海大厦**08-1iv>

法定代表人:王照平。

被申请人:福建豪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紫山镇林口工业区内外矿业(中国)有限公司**办公楼**iv>

法定代表人:贺约礼。

被申请人:***,男,198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原告广西铝一家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瑞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豪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西铝一家铝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瑞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豪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38345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以其出具的金额为738345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编号:PZDM202045010000000285)提供担保。申请人广西铝一家铝业有限公司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4212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西铝一家铝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瑞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豪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38345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需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胜贵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雪婵

书 记 员 覃培峰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