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3142号
原告:***,男,1964年8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顶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淑贤,上海顶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立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聚元街555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福建省瑞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建设南路广海大厦A#08-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上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文化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上海铧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永丰街道***269号5号楼34177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苏州立羽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瑞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铧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7日立案。2022年11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