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3144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顶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立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聚元街555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省瑞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建设南路广海大厦A#08-1。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文化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铧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永丰街道***269号5号楼34177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浙江长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西路26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苏州立羽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瑞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铧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浙江长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参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