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瑞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高村与福建省瑞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3145号 原告:高村,男,1985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顶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淑贤,上海顶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立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聚元街555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省瑞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建设南路广海大厦A#08-1。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文化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铧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永丰街道***269号5号楼34177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浙江长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西路26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高村诉被告苏州立羽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瑞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铧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长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7日立案。后原告高村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村负担(已付)。 审判员 黄 欣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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