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3145号
原告:高村,男,1985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顶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淑贤,上海顶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立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聚元街555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省瑞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建设南路广海大厦A#08-1。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文化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铧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永丰街道***269号5号楼34177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浙江长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西路26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高村诉被告苏州立羽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瑞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铧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长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7日立案。后原告高村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村负担(已付)。
审判员 黄 欣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