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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识某有限公司、福建省瑞某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6民初1129号 原告:上海识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钱鑫路。 法定代表人:宋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瑞某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郭巷街道。 主要负责人:***。 被告:福建省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识某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瑞某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福建省瑞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上海识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识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上海识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