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天津市天庆混凝土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174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天庆混凝土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黄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郭风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玉云,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31号。
法定代表人:梁鸿政,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天庆混凝土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与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天庆混凝土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依据(2020)津0112民初6020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互联网账户、不动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调查,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永振
审 判 员 王岩强
审 判 员 李云飞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宋 健
书 记 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