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5执2361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君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铁东路街北宁湾宁宇家园9-1216室。
负责人:高会霞,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素芬、张子轩,北京大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31号。
法定代表人:梁鸿政,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河北君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05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北君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给付服务费305600元;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1年2月2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42元;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及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通过法院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未申报财产也未实际履行义务;
2.2021年6月24日、2021年6月25日、2021年7月3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名下无大额可供执行银行存款、证券登记信息、保险登记、工商(股权)登记、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信息、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
3.被执行人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名下在本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5.申请执行人河北君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明确表示被执行人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
6.2021年8月22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308542元,尚有308542元未能执行;
8.2021年8月23日通过电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的财产调查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景长
审判员 宣 华
审判员 徐 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媛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