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执1262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
被执行人: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黑牛城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103316761W。
法定代表人:梁鸿政。
被执行人: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河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803611008J。
负责人:乔素珍,经理。
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内容为给付申请执行人剩余工程款506138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396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20年12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2021年2月19日本院传唤被执行人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到庭接受调查询问,未取得联系。2021年2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鸿政、被执行人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乔素珍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21年3月4日将被执行人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予以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均无房产;被执行人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名下有号牌号码为津QF××**丰田牌车辆等车辆共计13辆,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轮候查封号牌号码为津QF××**丰田牌车辆、号牌号码为津MJ××**丰田牌车辆、号牌号码为津D7××**江淮牌车辆及号牌号码为津HG××**荣威牌车辆各一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名下有号牌号码为津JB××**江淮牌车辆及号牌号码为津DA××**奥迪牌车辆各一辆,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查封底档;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保险、网络资金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法律义务以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需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富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