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2执复187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被执行人: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黑牛城道**。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庆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庆丰村专家楼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庆丰村二队*****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润天睿(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3执异19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西法院在执行***与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上海庆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河西法院裁定解除上海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层××层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不服,提出执行异议。
河西法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上海庆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以(2018)津0103执保744号执行裁定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上海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层××层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2019年1月25日作出(2018)津0103民初6639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被告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截至2018年5月17日的利息23883元,及自2018年5月18日至实际返还借款本金之日的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上海庆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对被告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债务部分,由被告上海庆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执行中,该院于2019年8月20日轮侯查封被执行人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道××号房屋。现被执行人上海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被保全财产的价值远高于执行标的为由,向该院提出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上海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层××层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的申请,改为申请查封登记在上海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的房产,并提供相关房屋评估报告。该院经审查作出(2019)津0103执2168之四执行裁定书:一、查封被执行人上海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二、解除对被执行人上海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层××层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河西法院认为,(2018)津0103民初6639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执行力。该民事判决判决上海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对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债务部分,由上海庆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河西法院已轮侯查封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由于轮侯查封不动产价值目前具有不确定性,又保全查封了上海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产。现河西法院作出解除对上海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坐落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层××层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有抵押、本案系轮侯查封),查封上海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坐落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房产(本案为首封),其目的是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该执行行为未有不妥,***提出异议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的异议请求。
***向本院申请复议称,***等16位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标的本息合计2500万元。河西法院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解除上海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坐落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层××层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的查封,该行为违法,损害了***的合法权益。上海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三套房屋价值仅1500万元,不能使***等债权人足额受偿,请求法院撤销河西法院(2020)津0103执异196号执行裁定及(2019)津0103执2168号之四执行裁定。
本院经审查查明事实与河西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河西法院作出的(2020)津0103执异196号执行裁定与(2019)津0103执2168号之四执行裁定认定的事实及理由不一致。另,对于河西法院查封的上海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坐落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层××层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没有查清,无法判断是超标的查封还是为了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查封。河西法院(2020)津0103执异196号执行裁定系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院予以发回重新审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3执异196号异议裁定;
二、发回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 军
审判员 ***
审判员 **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