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燕翔九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青岛如意酒店有限公司、青岛燕翔九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211民初4704号
原告:青岛如意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黄浦江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5878257644。
法定代表人:范积朋,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山东德衡(青岛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琳,山东德衡(青岛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燕翔九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西路莲花山小区1-3幢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66700801G。
法定代表人:王燕玲,职务:总经理。
原告青岛如意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燕翔九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岛燕翔九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岛如意酒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餐费33755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以33755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延期付款违约金,延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11月30日,合计20033.59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签署如意连锁酒店消费签单协议书,约定被告可以在原告处进行签单消费。被告2017年6月前在原告处进行餐饮消费,长期不予结算,尚有33755元没有支付。被告曾于2019年2月25日安排燕翔九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形式支付餐费,由于当时原告未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开设账户,原告委托其兄弟单位青岛腾飞喜庆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收款人代原告收款。但因该承兑汇票为空头,所以到目前,原告没有收到相应资金。按照签单时的约定,被告应当自签单之日起60日内支付餐费,如果违约应当承担未支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的经营造成了很大的困难,望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青岛燕翔九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5月7日,原、被告签订消费签单协议书,约定被告可在原告处签单消费,如不能按时结算,可按人民银行关于逾期付款的规定支付违约金。截止2017年6月14日,被告多次在原告处签单消费就餐,共签单消费53755元,被告仅支付2万元,尚有33755元没有支付。
被告曾于2019年2月25日安排燕翔九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形式支付餐费,由于当时原告未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开设账户,原告委托其兄弟单位青岛腾飞喜庆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收款人代原告收款。但因该承兑汇票为空头,所以到目前,原告没有收到相应资金。
本院认为,本案系餐饮服务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消费签单协议书,约定被告可在原告处签单消费,被告多次到原告处签单消费,双方形成了餐饮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按协议约定支付餐费,故对原告主张餐费33755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应以33755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二倍计算为宜。被告青岛燕翔九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燕翔九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如意酒店有限公司餐费33755元;
二、被告青岛燕翔九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如意酒店有限公司违约金以33755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二倍计算。
案件受理费572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德强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