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燕翔九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燕翔九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执恢9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青岛燕翔九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西路莲花山小区1-3幢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66700801G。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黄岛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燕翔九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8)鲁0211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960809.47元。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到庭履行。本院通过财产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在银行等金融机构所开立的账户、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车管部门所记载的不动产、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等,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被执行人账户内余额较小,不足以执行;本院已查封并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和青岛市黄岛区房产共两处,拍卖后不足执行标的。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联系,告知其本院的查询情况、执行情况,并询问其是否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其称无法提供;本院告知其如发现被执行人存在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鲁0211执恢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李 波

审判员  王 倩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