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众博钢结构有限公司

江苏茂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众博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民辖终11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茂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众博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桂芳,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茂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7)鲁0203民初64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苏茂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已就本案管辖问题作出约定,调解不成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当地”是指上诉人或被上诉人所在地,即溧阳市或青岛市城阳区,而非合同履行地青岛市市北区。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溧阳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议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二十八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青岛市市北区,故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二十八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鉴
审判员*松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