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20917号
原告:青岛众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任桂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玉怀,山东世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剑,山东世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
法定代表人:孙涌,董事长。
原告青岛众博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青岛众博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众博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众博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35元,减半收取计3717.5元,由青岛众博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车绍文
审判员 牟 林
审判员 陈茂太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丁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