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锐畅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锐畅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重庆市总队机动支队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民终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锐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三街139号附61号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81579368R。
法定代表人:何云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重庆市总队机动支队,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复兴镇太山村云武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1100000MK0046829L。
法定代表人:**,支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保卫科干事。
上诉人重庆锐畅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重庆市总队机动支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9民初8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锐畅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锐畅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锐畅科技有限公司。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20元,减半收取1060元,由上诉人重庆锐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骞
审判员向川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文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