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渝0109民初8257号
原告重庆锐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三街139号附61号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81579368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重庆市总队机动支队,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复兴镇太山村云武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1100000MK0046829L。
法定代表人**,支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2月,干事。
原告重庆锐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畅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重庆市总队机动支队(以下简称武警重庆机动支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锐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武警重庆机动支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锐畅公司诉称:2016年12月26日,我公司与被告武警重庆机动支队签订《武警部队物资采购及运维服务合同》,约定由我公司为被告武警重庆机动支队提供警营网吧建设的整体设施和系统,合同总价452800元。合同签订后,我公司按约履行了义务,但被告武警重庆机动支队尚欠我公司货款72800元和质保金20000元,经多次催收未果,现要求被告武警重庆机动支队偿付。
被告武警重庆机动支队辩称:原告锐畅公司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也一直未整改,致使验收一直未通过,故现不应支付尚欠货款和退付保证金。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6日,原告锐畅公司与被告武警重庆机动支队签订《武警部队物资采购及运维服务合同》一份,合同其中约定由原告锐畅公司向被告武警重庆机动支队建设警营网吧,合同总额452800元,结算方式的约定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被告武警重庆机动支队向原告锐畅公司支付预付款为合同总额的20%,原告锐畅公司将所有货物送到并安装调试完毕后,支付合同总额的80%,验收合格后支付总额的95%,余下的5%作为质保金于合同签订满一年后7个工作日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锐畅公司提供了网吧建设所需物资,但有部分被告武警重庆机动支队未认可合格,原告锐畅公司安装完毕后,至今未验收。2017年1月16日,被告武警重庆机动支队向原告锐畅公司支付货款360000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合同、物资到货验收表、收款回单等为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锐畅公司将网吧安装完毕后,一直未按约验收,依合同约定,其要求被告武警重庆机动支队支付验收后的应付货款的条件现尚未成就;另依合同约定,虽然质保金应于合同签订满一年后7个工作日内付清,但因双方对网吧至今未验收,依质保金性质,该款支付条件现也应未成就。故本案对其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重庆锐畅科技有限公司要求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重庆市总队机动支队偿付货款72800元和质保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120元,减半收取1060元,由重庆锐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