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03民初8609号
原告重庆朝锐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重庆锐畅科技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重庆朝锐律师事务所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减、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朝锐律师事务所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朝锐律师事务所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戴 伟
法官助理 宋伟书记员代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