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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达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锐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渝0107民初6875号
原告重庆达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锐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达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达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锐畅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5元,由原告重庆达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超
书记员 秦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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