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宿县建达机械化工程施工服务中心、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2926民初316号
原告:温宿县建达机械化工程施工服务中心,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锦绣江南小区28幢2**9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东川工业园区金桥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新华木扎提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老虎台乡阿合布隆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温宿县建达机械化工程施工服务中心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新疆新华木扎提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1日立案后,原告温宿县建达机械化工程施工服务中心于2024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新疆新华木扎提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宿县建达机械化工程施工服务中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新疆新华木扎提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宿县建达机械化工程施工服务中心撤回对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新疆新华木扎提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宿县建达机械化工程施工服务中心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