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民申11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东川工业园区金桥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青01民终2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