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青海)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青0104执1273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诺浩(青海)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青0104民初2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招标代理费614000元、2022年2月25日至实际支付代理费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本诉案件受理费9940元等,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限定期限内配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4年3月28日,被执行人将案款转至本院案款账户。本院于2024年4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将案款674585.3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 本院认为,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青0104民初200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本案执行费8639元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4)青0104执1273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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