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青0121执保8号
申请人:青海凯特威德生态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南川西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湟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东川工业园区金桥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青海凯特威德生态渔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本院城关法庭于2024年1月23日依据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4)青0121民初5810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执行局移送执行,请求以959916元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959916元,期限为一年。
经执行,本院已冻结了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和支行XXX账户存款959916元,冻结期限一年(2024.1.24-2025.1.24)。此案已保全完毕,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