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天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方华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执32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天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市辖区滨海新区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八路**。
法定代表人:周善忠。
被执行人:天津北方华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市辖区滨海新区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金木。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天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北方华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11461442.13元,2020年5月13日,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股权、车辆、不动产进行了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保税区××道××道交口世贸财产中心2-701至708共计八套房屋、被执行人持有北京京海华泰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保税区××道××道交口世贸财产中心2-701至708共计八套房屋、冻结被执行人持有北京京海华泰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2020年9月24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起查询,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未报告财产,2020年9月24日,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张金木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多次查控后,本院将查控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现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国欣
审判员  王 晨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