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天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滨海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19民初3768号
原告:天津天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八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号码×××XW。
法定代表人:周善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卜,公司法务。
被告:天津滨海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天保大道86号,统一社会信用号码×××XD。
法定代表人:程军。
原告天津天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滨海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天津天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明确表示拒绝交纳诉讼费用。
本案按天津天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闫冉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晓文
书记员樊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