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2154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建六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6242897(9-9)。
法定代表人:齐伟,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天津市泰丰伟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发达街12号7门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714535613。
法定代表人:徐忠领,经理。
原告中建六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泰丰伟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2020)津0116民初2154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泰丰伟豪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98184.28元,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中建六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泰丰伟豪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98184.28元及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东辉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龙孟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