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六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恒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建六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11496号
原告:天津市恒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太湖路与澧水道交口东南侧尚城32-1-307。
法定代表人:孙树忠,总经理。
被告:中建六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72号。
法定代表人:齐伟。
原告天津市恒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六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市恒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清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龙孟燕
书记员张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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