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六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建滨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中建六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25726号
原告:天津建滨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二层213-03室。
法定代表人:隋海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男,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六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72号。
法定代表人:齐伟,总经理。
原告天津建滨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六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我院经审查立案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原告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并要求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建滨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小雨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张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