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37111号
原告:天津恒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35号银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金林。
被告:中建六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72号。
法定代表人:齐伟。
原告天津恒美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六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恒美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淳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刘小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