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第四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祥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第四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8民初1509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祥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第四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市滨海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滨海团泊新城(天津)控股有限公司。
原、被告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作出(2021)津0118民初1509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被告天津第四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天津第四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佳怡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郝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