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第四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第四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民辖终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第四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紫金山路4号。
诉讼代表人:天津第四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杰,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士勤,男,194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上诉人天津第四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士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9民初107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天津第四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向天津第四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事实和理由:一、预立案并非等同于立案受理,本案为上诉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受理,一审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审法院于2021年8月20日组织庭前鉴定,上诉人当日发表意见不同意鉴定。本案立案受理时间为2021年9月6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时间为2021年2月26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新提起的要求债务人清偿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时告知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故被上诉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二、一审法院以本案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为由,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属于特别法,优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故本案应当作为破产案件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6日作出裁定,受理上诉人的破产重整申请。本案立案时间为2021年9月6日,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新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故本案应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9民初1079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康 艳
审 判 员  张红星
审 判 员  史军锋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常嘉奕
书 记 员  张 晨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