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津0116执恢118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第四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泰奥石化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有案款39394.26元需要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恢复执行。
执行中本院已将案款39394.26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此次恢复案件执行完毕并结案。
特此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