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03民初12547号
原告:***,男,199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原告:***,女,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告:天津市河西区好宜佳家政服务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小海地珠江道东头14号雅致里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3MA06EB009A
经营者:**。
被告:天津第四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紫金山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313384B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河西区好宜佳家政服务中心、天津第四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