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高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威海高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圣浩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091民初97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威海高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威海圣浩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威海高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圣浩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了(2017)鲁1091民初970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威海高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威海圣浩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