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高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威海高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圣浩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091民初970号
申请人:威海高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威海圣浩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威海高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圣浩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申请标的额105万元)。申请人提供担保人威海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担保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威海高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按申请人申请的标的额,冻结被申请人威海圣浩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5万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提供担保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