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威海高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6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威高执字第67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威海高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路-160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威海高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于2015年4月13日与申请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威高民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利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