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091民初1634号
原告:威海宏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MA3DA2GJ11,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文化西路-190-1号-A-1220。
法定代表人:毕贞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凌波,山东华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高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264191963Y,住所地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路-16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威海宏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高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威海宏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宏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计38元,由原告威海宏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