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高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高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91民初6号之一
原告:威海高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路-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264191963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田卫国。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南竹岛E区9号四层。
代表人:***。
原告威海高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高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88元,减半收取计59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威海高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孙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