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高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威海高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91民初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威海高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卫国。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
主要负责人:***。
原告威海高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作出(2019)鲁1091民初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标的额90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的银行存款90万元的冻结,及其他相应数额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