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91民初6号
申请人:威海高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卫国。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
主要负责人:***。
原告威海高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标的额90万元)。申请人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威海高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的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
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提供担保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