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002执82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范家埠东骏阅山小区。
被执行人威海中大**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公司),登记住所地威海临港区草庙子镇大木岚村,现住所地不详。
被执行人山东中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投资公司),登记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建设路15号,现住所地不详。
被执行人**电,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富尧街。
上述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中大**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中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0民终10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上述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扣划被执行人**电、周景洋、栾宏银行存款**元,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威海中大**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部分财产无处分价值。除此之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0民终10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晓东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金继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