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辉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张国乐、某某、荣成市辉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丛永与***、***、荣成市辉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23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荣民三初字第29号
原告丛永,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荣成市辉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丛永与被告***、***、荣成市辉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丛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丛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丛永负担。
审判员***

二0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