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克维尔空调制冷(武汉)有限公司

江苏河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麦克维尔空调制冷(武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91执87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河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三井园秦岭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媛媛,该公司法务主管。
被执行人****空调制冷(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开发区车城大道33号。
法定代表人李会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河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空调制冷(武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州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2月23日作出的2014常裁经裁字第00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河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4月23日立案执行。2018年4月25日,该案经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本院,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空调制冷(武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167164.2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余倩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