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克维尔空调制冷(武汉)有限公司

江苏河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麦克维尔空调制冷(武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91执8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河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秦岭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媛媛,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空调制冷(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大道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满守彬,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江苏河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空调制冷(武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州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2月23日作出的2014常裁经裁字第00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苏河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4月23日立案执行。后该案经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本院,本院于2018年6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6月8日通过司法查控系统网络冻结被执行人****空调制冷(武汉)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并向被执行人****空调制冷(武汉)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且邮件已签收。2018年6月13日,被执行人****空调制冷(武汉)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该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河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亦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本案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空调制冷(武汉)有限公司按生效法律文书已履行完毕金钱给付义务,且申请执行人江苏河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本案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常州仲裁委员会2014常裁经裁字第00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余倩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董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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