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克维尔空调制冷(武汉)有限公司

仙桃市齐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麦克维尔空调制冷(武汉)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91民初3298号
原告:仙桃市齐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空调制冷(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仙桃市齐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空调制冷(武汉)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因原告仙桃市齐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空调制冷(武汉)有限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故原告仙桃市齐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仙桃市齐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仙桃市齐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计713元,由原告仙桃市齐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管理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黄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