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4民初21022号
原告: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男,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以500万元受让原告持有江苏佛照合同能源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照公司)25%的股权;2.被告***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中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8月3日,原告与被告***、***、案外人***三方在广东省佛山市签订《江苏佛照合同能源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书》,约定原告与被告***分别对佛照公司进行增资,其中原告增资500万元现金,被告***增资1000万元现金,另协议第5.9条约定,若增资后公司联系两个会计年度亏损,被告***承诺按照增资额原值受让原告出资,被告***承诺对此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日,原告与被告***在广东省佛山市签订《江苏佛照合同能源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书的补充协议》,确认被告***为佛照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被告***与***是佛照公司的名义股东和名义出资人,且被告***对于原告增资佛照公司500万元,占增资后的佛照公司25%股权的事实予以同意确认。2012年8月29日,原告完成500万元的出资,并经江苏天华大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无锡分所审验确认,出具了***会验字【2012】第220号《验资报告》。原告完成出资后未实际参与佛照公司的日常运营,佛照公司继续由两被告经营管理。后原告经核查发现,佛照公司自2015年起已经连续2个会计年度亏损,且佛照公司目前已全面停止经营。原告为此曾多次与两被告沟通协商,希望解决佛照公司目前僵局,但两被告均以拖延的态度消极应对,甚至关机失联。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条款对签订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协议第5.9条条件成就时,也即佛照公司出现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亏损的情况下,被告**义理应按协议约定按增资额原值500万元受让原告25%股权,被告***亦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诉请两被告根据《江苏佛照合同能源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书》及《江苏佛照合同能源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书的补充协议》的约定受让其持有的佛照公司的股权,本案案由应变更为股权转让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原、被告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以外的其他标的,合同履行地应为被告住所地。综上,本案两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为浙江省温岭市,本案应由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