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0604执224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华宝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26403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龙岗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德铭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湖社区平安大道170号厂房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756555X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德铭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4民初24669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深圳市德铭光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959890.12元,被执行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执行人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11699.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为12141.00元。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
二、扣划被执行人存款共21813.81元,扣除本案执行费12141.00元后,余款9672.81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三、委托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于2022年1月24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德铭光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码为粤B1××**的车辆。该车辆本院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该财产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起始日期自轮候查封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算(参考查封期限:2022年1月24日至2024年1月23日止)。申请执行人如需申请续封的,请于上述参考期限届满前30日内将续封申请书面送达本院。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封的法律后果。
此外,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工商总局、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604执2247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