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082民初5892号
原告:荣成市圣宇长石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港西镇港山后村。
法定代表人:孙振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科,山东成山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成马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成山镇成大路238号。
法定代表人:姜新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慧,山东中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成市圣宇长石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成马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荣成市圣宇长石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00元,由原告荣成市圣宇长石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本明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兰